关于继续执行社保费减负政策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厦门实体经济发展,减轻企业负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从2019年1月起继续执行社保费相关减负政策,具体通知如下:
一、社保减负政策执行期限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二、社保减负标准
(一)养老保险
1.单位缴费比例由14%调整为12%。
2.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由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调整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医疗保险
1.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单位缴费比例由8%调整为6%。
2.外地户籍参保人员,单位缴费比例由4%调整为3%。
(三)失业保险
1.单位缴费比例由1%调整为0.5%
2.本市户籍个人缴费比例由1%,调整为0.5%,外来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
(三)工伤保险
按照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实行减半征收。
三、其他注意事项
1.此次减负政策中养老保险减负,只适用本市辖区内的参保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
2.此次的减负政策调整,用人单位无需做任何操作,税务部门会自动依据减负标准,生成社保费应缴数据。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9年1月7日
http://dongtai.cpa.js.cn/fuwu/74992.html
(一) 本文由网上采集发布,不代表我们立场,敬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二) 本网注明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均为转载稿,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5日内与本网联系。联系方式:邮件 40194562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