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生产机构注册时,应向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办公室提交以下主要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注册表》一式三份和电子版一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两份;
(三)危险性不明或东台学品危险性鉴定、分类和评价报告各3份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各3份和电子版1份
(五)紧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委托有关机构设立紧急咨询服务电话时,必须提供紧急服务委托书
(六)注册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提供采用的标准编号)。
保管机构、使用机构应提交上述第一、第二、第四项规定的材料。
建议参考危险化学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员令第35号文件,注意生产部门与储藏部门、使用部门提交的资料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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