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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企业要办理危险化学品使用登记证需要到安监部门递交哪些材料?

第十七条生产机构注册时,应向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办公室提交以下主要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注册表》一式三份和电子版一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两份;

(三)危险性不明或东台学品危险性鉴定、分类和评价报告各3份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各3份和电子版1份

(五)紧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委托有关机构设立紧急咨询服务电话时,必须提供紧急服务委托书

(六)注册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提供采用的标准编号)。

保管机构、使用机构应提交上述第一、第二、第四项规定的材料。

建议参考危险化学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员令第35号文件,注意生产部门与储藏部门、使用部门提交的资料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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